右玉縣人民政府

                                  右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右玉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2-08-12 來源: 右玉縣行政審批局

                                  關聯文檔:【圖解】關于印發右玉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右政辦發〔2022〕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殺虎口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

                                  《右玉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右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8日

                                   

                                   

                                  右玉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統籌推進工作機制,推動政務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利用,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72號)《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朔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朔政辦發〔2020〕28號)提出的“一朵云、一張網、一平臺、一系統、一城墻”的總體部署,確保政務信息系統總量“只減不增”、建設“只合不分”、 堅決避免新增“信息孤島”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直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的規劃、立項、審核、招標、建設、驗收、安全保障、應用評估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縣直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化項目,包括信息化應用系統開發、信息網絡及軟硬件支撐系統、信息資源大數據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擴建或改造升級、運行維護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縣直部門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建設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部門。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政務數據),是指縣直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縣直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遵循“整合是原則、孤網是例外”的原則,并按照“統一項目規劃、統一標準規范、統一備案管理、統一審計監督、統一評價體系”及“強化信息整合共享、強化項目審批和運維經費安排的聯動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建立“整體推進、重點突出、管運分離、機制創新”的政務信息化管理體系。

                                  第五條 右玉縣政務信息管理局是我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 

                                  縣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預算評審、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的統籌安排;根據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單位建設合同備案、竣工驗收備案及項目應用評估結果,報縣政府同意后,撥付相應資金。

                                  縣直部門是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提出本部門具體項目的建設需求,依托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務云開展本部門信息系統建設,并對其安全穩定運行負責。

                                  第六條 縣直部門需要共同參與或需要參與上級主管部門建設的項目,應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立項、分級負擔支付、協同建設、整合共享的原則。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等,做好與省、市、縣直部門的銜接配合。

                                  第二章   規劃和審核

                                  第七條 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縣政務信息化應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h直部門及縣級編制的各類規劃涉及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的,應征求本級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意見,并報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與全縣政務信息化應用規劃進行銜接。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國家部委及省、市要求,立足政府治理、民生服務、自身建設等需求,依據全縣政務信息化應用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申請材料,報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對于已經納入縣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年度實施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滾動規劃要求明確項目總預算和分年度預算??绮块T、跨地域、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形成項目整體方案。

                                  第九條 信息資源目錄是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的審批要件。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按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資源目錄管理要求,明確數據來源、格式、更新、共享和開放等屬性,梳理各自政務信息系統的數據目錄,保證政務信息資源有序歸集和共享,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審批部門應加強對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的信息資源共享內容審查,批復文件應當包含信息資源共享意見。

                                  第十條 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使用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對縣直部門所有政務信息系統進行全口徑統一管理。

                                  縣直部門應全面核查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建設和運維情況,在管理平臺上完善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確保目錄全面、準確??h直部門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應將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統列入目錄后按程序報批,未列入目錄的,不予審批項目,不予安排建設投資,不予安排運維資金。各部門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項目,不得將信息化項目變相包裝或納入其他項目進行建設。

                                  縣直部門已建在用信息化系統,應逐步對系統業務遷移上云及數據共享對接。

                                  第十一條 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市、縣相關政策要求,結合部門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等,對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從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設集約性、方案可行性、預算合理性、績效目標的合理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后批復。

                                  項目實施單位因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統并對接的,原則上應按照數據對接標準與上級部門系統進行改造對接,不得新增建設項目及增加信息系統數量,確有需要的,應納入管理平臺統一管理。

                                  新設立部門或未納入規劃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由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以及政務服務平臺對接等要求進行前置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不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信息系統,不再批準建設。未按照要求進行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的信息化項目,不再撥付運維經費。 

                                  新建信息系統原則上依托電子政務外網建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縣直部門不得新建業務專網;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需要新建業務專網的,應報縣政府同意。

                                  第十二條 縣財政局對通過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的項目進行預算審定并按照綜合預算原則結合年度預算安排,統籌保障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及運維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確定后,由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資金擬分配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由省、市、縣協同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運維資金,需縣級承擔的建設資金、運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由國家、省統籌安排并撥付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在向上級有關單位辦理申報手續后,須將項目資料報送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記錄在案。

                                  第三章  建設和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原則上,項目建設單位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監督,明確系統所有權及提交成果(包括設計文件、源代碼、測試文檔等),便于項目后期升級完善。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簽訂正式合同5個工作日內, 將合同文本報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市場化機制確定項目監理單位,并向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定期開展對照分析,評估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當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提交調整申請,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綜合評估后對項目提出意見,并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使用階段,應當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確保實現信息共享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承建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應采購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絡設備、基礎軟件、系統軟件和業務應用軟件等關鍵產品。項目軟硬件產品安全可控情況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后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關于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的相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資料應包括: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

                                  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后30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提交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對未備案(包括建設合同備案、項目監理單位備案、驗收報告備案)的項目,不得撥付后續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經費。   

                                  第四章  應用和評估

                                  第二十二條 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服務、運維、應用等工作進行日常應用監督和評價考核,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產出和效果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開展項目自評價??h財政局對項目的績效自評情況進行抽查,并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應用進行評估。對于發生違反審批要求建設、擅自調整建設內容、無合理原因長期拖延不驗收等情況的項目,將責令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財政部門暫停撥付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直至終止項目。對造成項目建設資金嚴重損失的,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以效能為導向、以服務為中心”的原則,通過資料審查、第三方評估、公眾問卷等方式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用效能評估機制,對政務信息系統的計算、存儲、網絡等支撐和適配能力,以及用戶滿意度、政務效能提升程度、應用可持續發展水平、系統安全可靠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同時制定政務信息化管理應用評估辦法,對縣直部門開展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項目建設單位應立足本單位職能,創新政務應用,提升應用效能,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服務社會公眾、暢通溝通渠道、輔助科學決策,以政務信息化提升負責領域內的政府治理能力和履職能力現代化水平,推動政府數字化轉型和可持續發展。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產權歸縣人民政府所有。由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應用需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并建立完善數據開放平臺和標準體系,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利用。項目建設單位依規開展日常政務信息資源的治理和維護,并對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運維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質量管理遵循“誰采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信息化項目采集信息應當遵循“一數一源”原則,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從其他部門獲取的信息,不再重復采集。市直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建設管理的信息資源,有義務提供給其他需要該信息資源的部門無償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要按授權的范圍合理使用,確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縣政務信息服務機構應制定完善縣級政務信息資源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的日常監測機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承建單位共同開展網絡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嚴格落實等級保護和國家密碼管理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評估,切實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承建單位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全過程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因弱口令、密碼被盜等自身因素導致信息泄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項目承建單位因技術原因等導致信息泄露,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承建單位對濫用、未經許可擴散和非授權使用、泄露政務信息資源等違規行為及其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承建單位共同制定有關政務信息化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將處置情況和相關記錄保存,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信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網站聲明 | 聯系我們 | 關于我們 | 網站地圖
                                  主辦單位:右玉縣人民政府 聯系電話:0349-8022052 網站地圖 晉ICP備18001993號-1
                                  網站標識碼1406230003 晉公網安備14062302000009號
                                  人妻中文